4月1日起,香港全面放寬船加油限制。
香港海事處在最新給代理的一份通知中指出,需要在香港進行貨物操作(船員)以及為轉換文件、加油和/或供應(船員)的貨船,無論在抵達香港前14天內是否到過臺灣/澳門/中國大陸/其他國家和地區(qū),僅需在特定條件下進行醫(yī)學監(jiān)測。(特定條件下進行醫(yī)學監(jiān)測指船舶抵達香港后,必須每天測量兩次體溫,并向船公司/代理人報告,如發(fā)現(xiàn)船員身體不適立即報告)
對于因其他目的且無貨物操作(船員)抵達香港的貨船,若在抵達香港前14天內到訪臺灣/中國大陸以外其他地區(qū)或國家,需強制隔離14天。(若船員在完成COVID-19疫苗接種后的第14天或之后抵達香港,并符合政府COVID-19專題網站上公布的提前出院標準,其強制隔離期可縮短為7天。)若抵達香港前14天內到訪中國大陸或澳門,在完成COVID-19疫苗接種后的第14天或之后到達香港強制隔離7天加7天自我監(jiān)測,否則強制隔離14天。
對于純粹為航運服務而抵達香港的貨船,將適用以下條件:
1. 提交申請:船只的船舶代理或船公司須在其抵港前通知書(PAN)中注明進入香港水域的目的(即加油、物料補給及/或其他船舶服務),并于船只抵港前至少24小時向海事處遞交申請。
2. 純粹為加油/補給而進入香港的貨船,在香港停留期間,必須一直停泊在海事處指定的錨地內。貨船所有船員在船舶停留在香港期間,必須一直留在船上,不允許更換船員。
3. 在貨船上提供燃料/補給服務或交換文件時,如個別本地工人因某些特殊原因需要在船上執(zhí)行任務,應采取一切預防措施(始終佩戴個人防護設備,并定期檢查體溫)。簽署/交換文件應盡可能通過電子郵件傳輸,或通過提籃和/或一次性塑料袋在供應駁船和貨船之間轉移,并遵守衛(wèi)生當局制定的衛(wèi)生預防協(xié)議。
4. 定期COVID-19檢測:航運服務公司應安排各自船舶服務行業(yè)的一線員工(在作業(yè)過程中需要貨船上工作/可能與船上船員有接觸),定期進行COVID-19檢測(間隔14天)。航運服務公司也應保留接受COVID-19檢測的工作人員的完整記錄,以便進行必要的檢查。
5. COVID-19疫苗接種:航運服務公司應盡可能安排已完成COVID-19疫苗接種(即接種兩劑疫苗后14天)的員工(除非有禁忌)從事涉及與貨船接觸的相關服務。因身體原因不能接種的當?shù)毓と?,應由醫(yī)生證明其不適合接種,并應接受衛(wèi)生部門頻繁檢測(如至少每7天一次)。
6. 懲罰:船舶代理人要保證貨船只接受符合上述條件的船舶服務公司提供的船舶服務。若貨船(或船上船員)或船舶代理人未能遵守上述條件,海事處可在一個月內不允許船舶代理人安排貨船來港進行加油、物料補給及/或其他船舶服務。
自疫情以來,香港船加油服務受到了嚴重沖擊。在2020年“全球十大船加油港口”排名中,香港以500萬噸加注量排名全球第四,而根據香港海事處去年公布的數(shù)據,2020年期間為補給燃料抵達香港的遠洋貨船僅2318次,同比減少了33.4%。
圖/文來源海運圈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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